目 录
1 总 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2 规划编制要求 2
2.1 规划原则 2
2.2 规划依据 3
2.3 规划期限 4
2.4 规划范围 4
3 规划编制内容 5
3.1 重点内容 5
3.2 一般内容 5
4 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7
4.1 现状调查与评估 7
4.2 空间管控 9
4.3 历史资源要素保护与整治 11
4.4 村庄发展与建设 12
4.5 村庄规划实施 16
5 规划成果要求 18
5.1 一般要求 18
5.2 成果要求 18
附 则 21
附 录 22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湖南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传统村落可参照本指南进行保护规划的编制。
1.2.1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历史文化名村,结合《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参照本技术指南进行编制。
1.2.2已编制村庄规划或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历史文化名村,结合已有规划成果,参照本技术指南补充相应内容。
2 规划编制要求
2.1 规划原则
2.1.1 体现地域文化
充分尊重地域民俗风情,体现地域文化,延续传统特色。
2.1.2 尊重历史原真性
尊重名村历史文化遗存的原真性,保持村落传统风貌、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所反映的历史信息的可识别性,禁止任何破坏和歪曲历史原真性的整改和修复行为。
2.1.3 保持风貌完整性
在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同时,注重对名村的整体空间环境、具有风貌特色的建筑群落、人文环境和自然风貌的风貌完整性保护。
2.1.4 保护与发展相协调
在历史文化资源得到科学有效保护的同时,要坚持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坚持基础设施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应提高其抵御火灾、洪涝灾害及其他灾害的能力,以实现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2.1.5 以人为本
在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引导村民共同参与,尊重村民的合理诉求,保护名村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同时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
2.1.6 整体保护
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从整体上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
2.1.7 多规合一
贯彻“多规合一”原则,统筹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
2.2 规划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
2、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发布)》(住建部令第20号)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3〕130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2018年公布)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公布)
《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湘建规〔2017〕204号)
3、其它国家和地方有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文件
2.3 规划期限
与村庄规划期限保持一致,一般为十年。近期规划一般为3-5年。
2.4 规划范围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范围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其中重点区域为规划中划定的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
3 规划编制内容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的编制内容分为重点内容和一般内容。
3.1 重点内容
1、评估名村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情况,历史文化价值分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四个方面;
2、提出村庄发展的目标与规模;确定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与保护重点,构建保护框架体系,明确各类保护对象并制定保护名录;
3、提出总体保护策略;
4、提出与名村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林地等环境景观要素的保护措施;
5、确定保护范围线,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制定相应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措施;
6、制定空间发展引导控制线,包括适宜发展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其中禁止建设区范围线为强制内容;
7、提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和整治要求;
8、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9、提出名村保护的近期建设规划;
10、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2 一般内容
1、调查和分析名村建设与发展的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
2、明确村庄产业发展的思路,提出策略;
3、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布局;
4、提出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规划方案;
5、对需要整治的居民点和建筑提出建设、整治的方案与措施,并明确村民建房的控制要求。
4 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4.1 现状调查与评估
4.1.1 历史沿革调查
对村庄发展史(包括村庄的起源、变迁、建制变化及主要发展阶段)进行调查研究,关注村庄的社会结构(包括宗族世系、农村基层组织)、生产关系、村庄经济等发展变化情况。
通过对村庄的边界范围、布局结构、重要功能等方面的演变进行研究,分析村庄空间形态的演变过程。
对村名、地名的来历、含义和村庄不同发展阶段的重要街巷、建(构)筑物的演变过程,及其相关的重要历史事件、人物进行调查分析。
4.1.2 资源要素调查
以村庄自身及其周边关联紧密的区域作为调查范围,深入发掘村庄历史文化资源,对村庄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要素进行系统的调查。
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村庄地形地貌,及所依存的山、水、田、林等自然历史要素;历史街巷、河湖水系等历史空间格局;历史建筑、各级文物(含地下文物)、牌坊、古井、古桥、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反映历史风貌的人工环境要素。对现存有历史价值的代表性古建(构)筑物,应进行测绘并制作档案。在调查基础上总结分析村庄的空间格局和风貌特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宗族制度、礼仪习俗、传统节庆、文学艺术、传统工艺、表演艺术、饮食文化、风物特产。
收集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及其传承方式、主要传承人、传承载体,分析其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
4.1.3 现状建设调查
1、村庄建设现状调查
对村庄规模、土地利用情况、房屋建设情况、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通过访谈、问卷等形式对村民进行调查。内容包括:村民对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价值的认知和保护方式的建议,对住宅建设、村庄环境及设施配套的意愿,对村庄发展建设的诉求和建议等。
2、现状建筑分类
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建筑进行逐栋入户调查,并从年代、风貌、层数、建筑质量、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分类和评价。
1)建筑年代可按照明代及明代以前建筑、清代建筑、民国建筑、20世纪50—80年代建筑、20世纪80年代以后建筑进行分类。
2)建筑风貌可按照一、二、三类进行分析。一类风貌建筑为保存较好或者受到一定损伤但不影响其风貌特征的传统建筑;二类风貌建筑为损伤较大但可修复的传统建筑,以及按传统建筑形式建造的新建建筑;三类风貌建筑为与传统建筑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
3)建筑层数可按照一层建筑、二层建筑、三至四层建筑、五层及以上建筑进行分类。
4)建筑质量可按照质量好、中、差进行分类。
5)建筑使用功能分类指将建筑按现状的使用功能进行分类整理,历史建筑应注明其原有的使用功能。
4.1.4 村庄保护与历史文化价值评估
1、村庄保护评估
从历史遗存保护状况、保护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资金筹措、规划实施、政策措施等方面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2、历史文化价值评估
在对历史、现状研究比较的基础上,总结并阐述历史文化名村的价值(分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四个方面)与特色。
4.2 空间管控
4.2.1 确定保护框架
结合村庄现状情况,按自然环境要素(山水格局)、人工环境要素(空间格局、街巷肌理、文保单位、地下文物、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环境要素(历史人物、民俗节庆、民间艺术、饮食文化、风物特产等)构建村庄保护框架。
4.2.2 确定保护对象
根据历史研究和现状调查评估,确定需要保护的各类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空间格局、历史街巷,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山体水系、古井、古桥、牌坊、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
4.2.3 划定保护范围
1、历史文化名村应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
2、应根据村庄保护与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将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相对集中、历史格局和风貌保存较好的区域,划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3、为确保历史文化名村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协调性,避免核心保护范围内风貌受到影响,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对其中的建设活动进行控制。
4、当建设控制地带外围区域与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存在较强的空间景观联系时,应将其划定为环境协调区。
5、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满足历史文化名村的山水格局建设需要并结合村庄建设的需要,应划定此类用地为禁止建设区。
6、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和禁止建设区的范围界线应定位明确,易于识别和管理。
7、保护范围和禁止建设区的划定需与涉及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正在开展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4.2.4 保护空间格局
对名村的街巷格局、空间肌理构成关系、山体水系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征进行整体保护,并提出相对应的保护控制要求。
4.2.5 禁止的开发行为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整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任何新建、扩建活动,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出现与名村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三层;规划范围内禁止采用非本地特点的建筑元素。
4.3 历史资源要素保护与整治
4.3.1 物质文化遗产
1、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执行,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对应的保护措施。
2、历史建筑
对历史建筑进行分类,在维持原有的内部空间结构和外部传统风貌的前提下,提出保护、修缮和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3、环境要素的保护
对反映名村历史特征的驳岸码头、石碑、踏步、石步道、牌坊、古亭、古桥、古树名木等内容提出保护要求。
4、保护机制
部分古寺庙、雕塑、石刻、壁画等历史要素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而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化或历史建筑的,应要求责任主体积极申报并建档挂牌保护;各类历史要素在缺乏匹配的修复单位的情况下,应采取原样保护的原则,不可因不合理的施工和修缮造成历史要素的失真。
4.3.2 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保护和延续利用的具体策略和方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提供空间场所,并明确具体规划用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但不限于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医药、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杂技、民俗、传统技艺等。
4.3.3 传统风貌建筑与其他建筑
1、传统风貌建筑
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出维护、修缮、整治的措施,改善内部设施。
2、其他建筑
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对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建筑进行分类,提出整治、改造要求。其他建筑含4.1.3中第3条中的“三类风貌建筑”和质量较差的建筑。
其他建筑分类
分类说明
整治方案
建筑质量较好,体量不协调
层数超过3层或超宽立面,打破了原有街巷格局。
位于核心保护范围的应降低层数至3层以下并适当打断;位于建设控制地带的应适当降低层数以降低对核心保护范围的影响。
建筑质量较好,立面风格不协调
建筑高度为3层以下,但采用了与传统风貌区不同的立面材料、色彩、装饰措施
应参考传统风貌建筑予以整治
建筑质量差
建筑整体质量较差,分为结构安全和结构不安全两类
结构安全的,应予以翻建利用;结构不安全的,予以拆除。
4.4 村庄发展与建设
4.4.1 规划用地布局
依据整体保护规划布局要求、村庄发展需求,结合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提出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并对居民点进行布局。
用地分类标准参照《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
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服务半径合理的地段。使用功能相容的设施,应集中布置,复合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参照《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确有需要可依据村庄实际发展情况适当增加。
4.4.2 社会调控
核算全村人口容量,针对不同保护范围要明确人口控制措施;重点核算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适宜人口容量,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人口是否需要外迁。注重调动原住居民保护积极性,原则上鼓励原居民原址居住,确有外迁人口需求的应给出安置方案和选址建议。
4.4.3 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需在保护名村风貌和特色的基础上开展,严禁任何对名村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资源造成破坏的产业发展。
根据村庄资源条件、产业基础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引导种植业、手工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鼓励村庄通过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村庄活力。有发展旅游业需求的名村,应明确旅游发展定位,合理确定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优化旅游线路和活动组织。
4.4.4 基础设施
1、区域性基础设施
区域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各项基础设施按上层次规划或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落实。若上位规划或专项规划中存在对名村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资源有明显破坏行为的内容,应论证并予以调整,以满足名村保护的需求。
2、道路交通设施
在保护传统街巷走向、尺度和风貌的前提下,妥善处理村民出行、村镇公交、旅游交通、农用机械通行的需求。
研究梳理村庄外部交通系统,构建完善、便捷、合理的外部交通通达条件。
在不改变原有村庄传统街巷宽度和尺度的前提下,完善村庄内部交通体系。
交通性干道不应穿越保护区范围,若已有交通性干道穿越,应提出交通性干道外迁方案。若条件受限,应提出控制和疏导交通的具体措施,以降低对保护区的影响。
应建立内外部交通对接体系,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应设于保护区外。有旅游发展需求的名村,宜提出鼓励使用清洁新能源换乘交通工具的措施。
3、市政设施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市政管线宜地下敷设,露明设施宜数量少、尺寸小、造型简洁,并尽量布置在对传统风貌影响小的位置。当历史街巷地下空间狭小时,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出合适的工程措施。
变电站、移动通信基站等电力通信设施应设于核心保护范围以外,配电箱、交接箱等设施宜户内安装或采取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遮蔽处理。
中高压燃气管线不得穿越核心保护范围,中低压调压站宜采用户内式和箱式。
4、环境保护
对保护范围内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提出具体治理措施。
应提出垃圾收集转运和户厕改造要求。具备污水管网条件的应改为水冲厕所,无污水管网的可采用分户或多户化粪池及生态旱厕等方式。垃圾箱和公厕等环卫设施的外观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应提出家畜养殖的选址方案,对粪便处理提出符合当地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方案。核心保护范围内应严禁对环境有明显影响的养殖基地。鼓励并制定适当措施引导村民进行文明养殖,研究落实分片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4、村庄安全与防灾减灾
应对村庄进行整体火灾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消防改造措施。确因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村庄位于城市消防站辖区范围内时,应明确消防车道及行进路线、消火栓位置、取水方式和水量水压要求;远离城市消防站时,应提出消防车道、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装备设置以及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要求。对于街巷空间狭小的保护区域,应选择配置微型消防车、消防摩托、手推简装消防车以及人工携带式消防设备,以适应特殊地区的消防要求。对木质材料为主的建筑应制定合理的防火安全措施。
村庄防洪、山洪灾害防治:依据相关规划,明确防洪标准、山洪灾害防治目标。结合名村实际情况,确定村庄防洪、山洪灾害防治建设内容、规模及位置,制定相应措施和预案。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工厂仓库,对保护范围内现存的此类工厂仓库,规划应予以拆除或制定外迁方案。
4.4.5 绿化景观
保护和利用村庄现有河湖水系、自然植被,进行适度必要的整治,应使用本土树种和传统驳岸形式。相关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需采用与村庄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工艺和材质。
宜将路旁、水旁、宅旁、村旁作为绿化景观提升的重点。鼓励使用蔬菜、果树、乡土花卉等绿化品种,形成自然乡土、形式多样的绿化景观。
4.4.6 村民建房
明确村庄新建建筑、改建建筑的选址、退让、高度、面积、数量等控制性内容,对建筑风格、色彩提出建设引导,以能与传统风貌相协调为原则,并提供若干标准户型做参考。成片新建民房的选址应位于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外,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4.5 村庄规划实施
4.5.1 分期实施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制定相应的阶段发展目标,并明确近期行动计划与投资估算。
近期行动包括:对已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提出修缮措施;对已经或可能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造成威胁的各种自然、人为因素提出规划治理措施;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环境的近期建设项目;提出近期投资估算。
4.5.2 保护机制与实施策略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重要性,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和地方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主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和分工机制,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积极有序地开展保护工作,并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作为各级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是严格依照规划实施。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是名村保护与建设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村庄内的整治和建设应按规划要求,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保障资金投入。市、县(市)、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保护资金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投资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扩大融资渠道。加强建筑修缮整治的财政补贴和政策引导,发挥建筑遗存所有者、使用者主动保护的积极性。
四是加大技术支持。各地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专家制度,每个历史文化名村应确定一名专家参与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现场指导。历史文化名村内的规划、建筑设计应当由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由具有经验的单位和技术人员负责施工,并采用相匹配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
五是鼓励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村集体要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鼓励村民主动参与和监督保护工作。
5 规划成果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成果应表达详实、用词规范、准确、肯定,有利于操作,成果内容一般应达到本《指南》规定要求,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图件。
5.1.2 图纸比例尺宜为1:1000--1:2000,重要节点规划图比例尺宜为1:500,村域图纸比例宜为1:5000。
5.2 成果要求
5.2.1 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
5.2.2 规划文本应包括总则、发展目标与规模、保护框架、保护对象与范围、空间格局保护、传统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发展与利用、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综合防灾、村民建房、近期建设、保护机制与实施策略等内容。
5.2.3 主要图纸应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
1、现状部分:
区位图;
格局风貌现状图(含山水格局、历史街巷分布、历史地名等);
历史资源要素现状图(含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
保护范围现状建筑分析图(含年代、层数、风貌、质量、功能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多张图表达);
土地利用现状图;
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现状图。
2、规划部分:
保护范围划定图(含规划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历史格局保护规划图(历史街巷、河湖水系、高度控制、视线廊道、历史环境要素、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
土地用地规划图;
空间发展引导图;
空间结构规划图;
道路交通规划图;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规划图;
产业发展利用规划图;
综合防灾规划图;
环境保护规划图;
综合整治规划图(含建筑分类整治、立面整治、设施整治等);
保护范围规划总平面图(含建筑轮廓、屋顶形制、层数、道路、坐标等);
重要节点整治规划图(含平立面整治设计);
近期保护规划图。
5.2.4 附件包括说明书、基础资料集、问卷调查汇总表、村民意见及采纳情况、会议纪要及采纳情况等。
5.2.5 应提供2-3套住宅设计方案(宜选用传统建筑风格设计,可在当地村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中选取)。
附 则
1、本技术指南由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2、本技术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录
关于“1.2适用范围”的解释:
本技术指南既为《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湘建规〔2017〕204号)中保护类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南。目的在于有效整合规划编制资源,减少重复投入,不应重复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和村庄规划。